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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法制保障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日期:2008-9-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迈向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社会特别是科技界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的行动指南,充分发挥《科技进步法》对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重要法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此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针对当前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结合新时期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强化了科技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工作的新特点,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措施;强调了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原则,明确了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了项目承担者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义务;确立了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了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义务;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同时,强调营造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学术环境。完善了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措施,以激励全社会支持和保障自主创新战略稳步顺利实施。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新时期依法推进科技进步的法制基础,能否转化为实际的效果,还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认真总结和清理现行法规政策,实现相关法规政策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衔接,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多个层次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我们期待着这部法律的颁布,更加广泛地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增添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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