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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日期:2006-9-6

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 1746号)精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
5、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
6、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表
7、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戎旭平  李永辉
联系电话:82621961  82622085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京发改〔2006〕1455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 1746号)精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须符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4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5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开发、试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收入或生产和产品专业化协作收入应超过其全部收入的50%。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精密模具制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申报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20%。
  3.项目的投资和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7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5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5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财企[2006]226号文(见附件1)以及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见附件2)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5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额的0.5%之和,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等);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5.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6.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7.企业2005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05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9.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11.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生产许可证等)。
  12.本通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改善中小企业环境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提交的材料包括:
  1.《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4.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5.2005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2005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软盘或光盘一份。
  (四)企业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9月12日,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个项目,于9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六)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依据评估报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魏颍 66415588-0739
电子信箱:sme@bj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705室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66410700-35
电子信箱:liujj@bjinves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
 
 
 
 
 
 
 
 
 
 
 
 
 
 
附件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促进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加速专业化发展,提升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水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4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5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  技术证明等。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开发、试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收入或生产和产品专业化协作收入应超过其全部收入的50%。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精密模具制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申报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20%。
3、项目的投资和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7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5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5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5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无)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额的0.5%之和,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项目申报
(一)2006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不超过14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不超过7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不超过6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不超过4项(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6年10月10日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完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4: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
中小企业工作
主管科室
联系电话
传真
东城区发改委
企业发展科
64031118-4412
64079927
西城区发改委
产业促进科
88064508
88064510
崇文区发改委
企业促进科
67072086
67110088-3611
宣武区发改委
经济运行科
83975313   
83975313
朝阳区发改委
产业发展科
65925576
65013688
海淀区发改委
经济协作科
88496806
88494156
丰台区发改委
产业科
83656577    
83656313
石景山区发改委
产业促进科
88699514
88699514
门头沟区工业局
综合科
69842584
69827517
房山区发改委
工业发展科
69376193
69376193
通州区工业局
中小企业服务科
69551068
69541494
顺义区工业局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69425308
69446844
怀柔区发改委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69682722
69654024
平谷区发改委
经济协作科
69973963
69973963
大兴区工业局
发展科
69243525
69243537
昌平区发改委
中小企业科
80110206
80110206
密云县发改委
工贸经济发展科
69041662
69041662
延庆县发改委
环境资源科
69142844
69101063
 
 
 
 
 
 
 
 
 
附件5: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行 业
 
法 人 代 表
 
地       区
 
法 人 代 码
 
组 织 形 式
□国有控股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      
□有限责任              □事业单位            □集体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私营               
□合伙                  □个体                □其他
注 册 地 点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时 间
年  月   日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从 业 人 数
销 售 收 入
万元
万元
万元
资 产 合 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利 润 总 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 缴 税 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元
 
 
负 债 总 额
万元
 
 
经 营 范 围(填写主要和相关内容,限100字以内)
 
主 要 产 品(填写主要和相关内容,限100字以内)
 
项 目 名 称
 
主要建设内容(填写改造内容和所达到水平,限300字以内)
 
项目申报地区
 
项目所属类别
□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            □生产和工艺专业化
□技术服务型企业建设              □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
□精密模具制造                    □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
□其它       
项目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核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建设起止日期
年   月
项目建设核准或备案日期
年   月
投 资 总 额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自有资金
万元
从业人员
银行贷款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其他资金
万元
利    润
万元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税    金
万元
申请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
□贷款贴息
申 请 资 助 额
万元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备       注
 
 
附件6: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行 业
 
法 人 代 表
 
地       区
 
法 人 代 码
 
组 织 形 式
□国有控股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
□有限责任              □事业单位            □集体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私营
□合伙                  □个体                □其他
注 册 地 点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时 间
年  月  日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从 业 人 数
贷 款 担 保 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资 产 合 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利 润 总 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 缴 税 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元
 
 
负 债 总 额
万元
 
 
经 营 范 围(填写主要和相关内容,限100字以内)
 
主 要 业 务(填写主要和相关内容,限100字以内)
 
主 要 业 绩(填写主要和相关内容,限300字内)
 
申 报 理 由(填写改造内容和所达到水平,限300字以内)
 
项目申报地区
 
项目所属类别
□信用担保服务补助
项目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担 保 费 率
.00%
项目补助起止日期
年   月
代 偿 损 失 率
.00%
担 保 总 额
万元
其中800万以下担保额
万元
 
累计担保贷款总额
万元
 
受保企业从业人数
本年担保贷款总额
万元
受保企业销售收入
万元
放大倍数
.0
受保企业利润
万元
项目服务中心小企业占比
.00%
受保企业数
万元
申请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
申 请 资 助 额
万元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备       注
 

 
附件7:
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协作银行名称
受保企业情况
担保金额
担保费收入
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
贷款银行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
担保责任起止日期
企业名称
从业人数
销售收入
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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